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为多个合格投资者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不少于二人,不得超过二百人,初始委托资产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包括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或混合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2、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合格投资者的财产委托,设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合格投资者应当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不同投资者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和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投资范围内,通过单一资产管理合同协商约定投资范围。根据规定,初始委托资产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存续期内,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可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