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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办法拟改 大股东增持改为事后申请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添加时间:2008年08月18日   

  证监会拟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大股东自由增持改为事后申请
  证券时报记者  于 扬
  本报讯  监管层雷厉风行!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上周五“有针对性地推进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健全市场内在稳定机制,促进股市健康稳定发展”话语甫一落地,相关配套举措就提上实施议程。
  昨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详见A6版),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有关豁免程序规定做出了调整,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行为。
  此次调整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第一,对于根据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俗称自由增持)”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的,由事前申请调整为事后申请。根据该条第一款其他规定情形提出豁免申请的,程序不变;第二,根据监管实践需要,相应将中国证监会对以简易程序申请豁免事项的处理期限由5个工作日调整为10个工作日。
  在监管制度安排上,一方面,文件正式颁布后,证券交易所将制定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当事人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后3日内公告增持情况,如果该次增持股份数量未达到2%的上限,须同时公告后续增持意向。另一方面,根据《证券法》和《收购办法》有关规定,前述股份增持行为被豁免要约义务的前提是,行为人应当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限制短线交易的规定、第七十三条关于禁止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规定、第七十七条关于禁止操纵市场的规定,同时应当符合《收购办法》第六条关于收购人资格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事实上,早在7月15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部分上市公司提出回购股票和控股股东提出增持流通股票的意向曾表示,将根据增持和回购在实施和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有关股份增持的规定进行程序性调整。《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无疑是监管层对上述表态的积极快速回应,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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