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华创证券 >> 投资学院 >> 创业板学堂 >> 正文
 
 
【字体:
投资者买卖创业板股票,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添加时间:2010年08月02日   

答: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或者所持股份已达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投资者每增加或者减少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3日内发布公告,而在此期间,不能再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另外,针对创业板公司股本较主板公司相对小的特点,《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还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已达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其每增加或减少股份数达到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委托上市公司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股份变动的数量、平均价格、股份变动前后持股情况等。

 
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了解创业企业,把握估值要领
 
    下一篇:创业板在上市之前发行的自然人股份,在上市后的限售期是一年还是三年?这个期限有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吗?具体是怎么界定限售期限的?
 

  版权所有:华创证券
联系电话:0851-6820115、960872 传真: 0851-6856537
备案号:黔ICP备05001101号
Copyright 2007-2012 HuaChuang Securities CO.,LTD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