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华创证券 >> 基金专栏 >> 基金基础知识 >> 正文
 
 
【字体:
基金收益分配与税收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添加时间:2010年09月03日   

.基金收益来源及分配

基金收益的主要来源有利息收入、股利收入、资本利得等。

    基金的利息收入。基金的利息收入主要来自于银行存款和基金所投资的债券。

    基金的股利收入。基金的股利收入是指开放式基金通过在一级市场或二级市场购入并持有各公司发行的股票,而从公司取得的一种收益。股利一般有两种形式,即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现金股利是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的,股票股利是按一定比例送给股东股票作为红利。

    基金的资本利得收入。任何证券的价格都会受证券供需关系的影响,如果基金能够在资本供应充裕、价格较低时购人证券,而在证券需求旺盛、价格上涨时卖出证券,所获价差称为基金的资本利得收入。

    资本利得在基金收益中往往占有很大比重,要取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就需要基金管理人具有丰富、全面的证券知识,能对证券价格的走向作出大致准确的判断。一般来说,基金管理人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能掌握更全面的信息,因而比个人投资人更有可能取得较多的资本利得。

基金收益一般应作如下分配:

    1)确定收益分配的内容。确切地说,基金分配的客体是净收益,即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一般而言,基金当年净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的收益分配;基金投资当年净亏损,则不应进行收益分配。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收益和费用数据都须经过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后,方可实施分配。

    2)确定收益分配的比例和时间。一般而言,每个基金的分配比例和时间都各不相同,通常是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基金合同或基金公司章程中事先载明。在分配比例上,美国有关法律规定基金必须将净收益的95%分配给投资者。而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则规定,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3)确定收益分配的对象。无论是封闭式基金还是开放式基金,其收益分配的对象均为在特定时日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通常需规定获得收益分配权的最后权益登记日,凡在这一天交易结束后列于基金持有人名册上的投资者,均有权享受此次收益分配。

    4)确定分配的方式。一般有两种方式:①分配现金,这是基金收益分配的最普遍的形式。②分配基金份额,即将应分配的净收益折为等额的新的基金份额送给投资者。这种分配形式类似于通常所言的“送股”,实际上是增加了基金的资本总额和规模。若既不送基金份额,也不分配现金,而是将净收益列入本金进行再投资,则体现为基金份额净资产值的增加。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作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基金税收

1.个人投资者投资基金的税收

A.印花税。

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B.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褥税。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利收入、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储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买卖股票差价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从封闭式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按现行税法规定,应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封闭式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

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机构法人买卖基金的税收

A.营业税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B.印花税

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C.所得税

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基金的费用与会计核算
 
    下一篇:没有了
 

  版权所有:华创证券
联系电话:0851-6820115、960872 传真: 0851-6856537
备案号:黔ICP备05001101号
Copyright 2007-2012 HuaChuang Securities CO.,LTD All rights reserved.